四、种类及适用条件
1、书面警告,给以100~200帝国币或10000~20000女性积分的经济处罚;长跪12小时谢罪。
下列情景每发生一次,给予一次书面警告的处分:
1)不能通过着装检查的;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争吵、嘻笑的;
3)办公时间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项的;
4)办公时间窜岗、离岗的;
5)浪费公司资源的;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的;
6)迟到、早退的;
7)有不积极对待工作行为的,不按时处理工作等行为的(对于男性上级在工作时间安排的工作任务要严格执行“十分钟复命制”;对于男性上级在非工作时间安排的工作任务要严格执行“一小时复命制”);
8)违反公司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9)故意或非故意造成公司直接和或间接经济损失在200帝国币以下的;
10)其他日常行为或履行职责的失误对公司的经济、商誉、秩序、安全或他人利益、安全造成轻微的损害的。
2、记过,给以200~400帝国币或20000~40000女性积分的经济处罚;示众连续长跪24小时谢罪;女性忠诚点减2;计入女性不忠诚记录档案,留档两年;扣除当年度全部剩余异常休假时长。
下列情景每发生一次,给予一次记过的处分:
1)在工作场所寻衅滋事,影响秩序的;
2)工作不力、于工作时间内怠工、睡觉、擅自高潮的;
3)在工作场所干私活的;
4)不无条件服从男性上级不超过处置等级的命令的;
5)有消极对待工作的其他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6)附合怠工、罢工或随同他人起哄闹事,干扰公司正常经营的;
7)未经准许,擅自进入公司禁止女性涉足的区域的;
8)其他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情节较严重,造成恶劣不良影响的;
9)故意或非故意造成公司直接和或间接经济损失在200帝国币以上2000帝国币以下;
10)其他日常行为或履行职责的失误对公司的经济、商誉、安全或他人利益、安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的;
11)同一年内每受三次书面警告处罚,加罚记过一次。
3、记大过,给以400~800帝国币或40000~80000女性积分的经济处罚;示众连续长跪48小时谢罪,同时辅以鞭刑;女性忠诚点减15;永久计入女性不忠诚记录档案;额头烙“不忠诚”字样维持一年,次年允许清除;扣除当年度及未来三年全部剩余异常休假时长;罚没入职以来全部奖金、奖励;公司保留向帝国法院提出进一步诉讼的权利。
下列情景每发生一次,给予一次记大过的处分:
1)未经准许,擅自多次进入公司禁止女性涉足的区域的;
2)制造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司利益的;
3)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遭受较大损失;
4)私自携带公物离开公司的;
5)破坏公司公文或有用文件的;
6)多次不无条件服从男性上级不超过处置等级的命令的;
7)其他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情节严重,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的;
8)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直接和或间接损失在2000帝国币以上5000帝国币以下;
9)其他日常行为或履行职责的失误对公司的经济、商誉、安全、秩序或他人利益、安全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的;
10)因为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司的待客规定,有损公司声誉和形象的;
11)违背保密职责,泄露公司或客户的商业秘密或保密,给公司或客户造成损害的;
12)对外散布有损公司或公司人员形象和声誉的言论,影响公众对公司的信任和评价的;
13)同一年内每受三次记过处罚,加罚记大过一次。
4、开除
下列情景发生,给予开除处理;公司会向帝国法院提起诉讼
1)一年内累计被两次记大过的;
2)擅用公司名义、营私舞弊的;
3)盗窃企公司财物、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的;
4)私自侵占公司物品的;
5)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的;
6)泄漏业务或职务上重要机密的;
7)公开辱骂男性上级的;
8)理解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的;
9)连续旷工24小时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72小时的;
10)有意的损害公司物品、利益、商誉、安全等行为和任何欺骗公司的行为的;
11)其他故意或非故意造成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达5000帝国币或以上的;
12)工作绩效低下,按绩效考核规定到达开除标准的;
13)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作出对公司或他人造成严重损害的;
14)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的;
15)未经许可仿效男性上级主管人员签名、盗用印章或未批准擅自使用印章的;
16)参加女权主义组织、恐怖组织等非法组织的;
17)非法集会、结社、聚众闹事、罢工、游行的;
18)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19)帝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程序
由部门负责人提出,行政人事部实施,总经理审核批准,女性员工须无条件确认。行政人事部执行行政处分(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财务部执行经济处罚(罚款金额),行政人事部对惩罚文件进行存档。
七、申诉
女性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处罚决定;但合同包奴者例外,其主人可以向公司申诉。申诉流程为:首先向行政人事部提出,由行政人事部向部门负责人调查核实后,异议成立,改变惩罚结果,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异议不成立的,及时答复其主人。
八、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所有。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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