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能够未请事假及异常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小时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72小时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能够异常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女性的人身依附者(即主人)若因此发生变动,则婚假的具体办理办法由公司与主人商议决定;未发生变动的,婚假7天。
(四)丧假──有主人(本公司除外)的女性员工,在主人死亡时,休丧假,丧假的具体办理办法由主人的遗嘱决定;遗嘱中未涉及此项内容或遗嘱被帝国法院认定为无效的,由公司与新主人商议决定。
(五)产假──女性员工分娩,分娩当日可请产假2小时,超过2小时的部分按旷工论处。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女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景决定。
第十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延长48小时,延长病假后,该女性将会被免去一切职位并需无条件服从公司对其的职务调整安排,同时扣除自入职以来的所有奖金和奖励积分。事假逾期系因异常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额外延长6小时,逾期按逃奴罪论处。
第十一条: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减少95%.
(二)请公假者薪水减少50%.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女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给女性的主人。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12小时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本公司女性员工服务满1年者,得依下列规定,给予异常休假
(一)工作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12小时。
(二)工作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20小时。
(三)工作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28小时。
(四)工作满10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给1小时。
第十六条:异常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之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景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异常休假的时长仅限当年有效,逾期作废。
第十七条:申请异常休假,女性员工申请异常休假,需要男性上级批准。女性员工每次申请异常休假都需要扣除一周的工资,若男性上级批准则需要长跪12小时谢恩,若不批准则需要长跪6小时谢罪(谢恩和谢罪时长减半计入特殊休假,例如申请到的8小时休假减去谢恩时长的一半,剩余2小时)。女性员工的剩余异常休假时长若少于6小时则不能申请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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