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医美整形行业,毕竟要穿透视装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身材至少要有一定标准才行,否则你穿出去不是加分反而是成了笑柄,於是台北的贵妇圈开始偷偷流行整形美容,以确保自己穿上透视装後能够保持一贯的白富美形象。
身材好的又花得起钱的贵妇当然不担心这些费用,而身材差的贵妇只好花大把银子重新打造自己的身体,不过至少这次所有的政商名流可是全力支持老婆或者是情妇小三的整形大业,毕竟带出去的女人要是不能长自己的脸,那自己还怎麽在社会上立足,在输人不输阵的心情下使得台湾的医美业大发利市。
第二个受影响的行业当然是服装业,不过这偏重在两个方面,一个当然是生产各式透视装的服饰公司,另一个则是类似长荣生技研发的丰胸内衣等等带有调整身型的机能性内衣厂商,对於花不起大钱采用手术医美整形的女人而言,买这些塑身内衣来打造自己的内在美还是花得起的。
第三类则是类似隐形胸罩或是水饺垫的相关厂商,强调隐密、透气、贴身、美型的这些产品,广告打得漫天乱响不说,实际效用如何也只有试用过的人才知道,但是好在它相对便宜,毕竟对於少数追求时尚又财力不足的妹妹们,这也算是个不错的投资,所以不管是百货公司还是夜市地摊到处都充斥相关的产品。
逐渐的台湾就形成了三种生活方式,上流社会的贵妇名媛争相穿着透视装出门,原本只是参加晚宴派对,现在即使是逛街购物也喜欢穿透视装,毕竟穿着透视装表示你的身材跟财力都高人一等,当然很多人都知道,所谓的好身材其实都是靠钱给砸出来的,不过就像医美界保证的一样,就算你亲自用手摸你也摸不出真假来的。
而中产阶级的女人呢?当然拥有一两件透视装是必须的,不过也只有在比较正式的宴会场面才会穿,因为必须搭配相当的行头与化妆来掩饰自己的不足,特别是晚宴的时候大家比较没办法仔细看,要是大白天暴露在阳光下那没几下就原形毕露了,当然这对少数身材好的女人不是问题,但是毕竟还是少数。
至於一般的家庭,虽然说买不起高档的透视装,但是地摊上却也有不少廉价的山寨版,只是这样习惯劳动的妇女穿起来实在是令人不敢恭维,特别是在乡下这种透视装的流行文化很快的就退流行了,当然每个女人看到电视里面,这些好像是电影明星一般,穿着透视装的贵妇还是很羡慕,只是她们知道,自己根本没有时间也没有金钱去搞这些,也就慢慢地认命了。
在贵妇名媛以及新闻女主播的推波助澜之下,透视装成为每个女人期待梦幻的浪漫服饰,那已经变成一种身份地位或者是美好身材的表徵,情色行业里面的女公关跟公主们不用说立刻全面换装,而受到女性议员及立委的影响与激励,不管是商界学界还是公家单位,有更多的女性员工包含主管也开始穿起透视装来。
而随着透视装的流行,各大百货公司的生意也好了起来,因为原本困在家里的宅男,现在有了更好的活动地点,大都市里的百货公司随着穿着透视装来购物的贵妇名媛,形成新的风景线,新闻记者、星探及狗仔们也都会盯着特定的百货公司或者社交场所,看看有没有机会拍摄到他们所想要的画面。
各大百货公司为此特别安排了一个粉丝大空间,提供座位给这些追星族一般的宅男粉丝休息观赏,在不干扰到来店购物的贵妇名媛心情的原则下,尽量提供这些宅男粉丝,诸如餐饮及采购一些便利的服务,粉丝空间里有庞大的看板,来店的女客只要愿意,公司就会拍摄她们美好的身影,提供给宅男粉丝们欣赏。
然後粉丝他们可以使用手机或平板,参与百货公司每日一后的选美活动,每天被选上每日一后的美女,除了可以得到百货公司提供的礼券之外,还可以将自己美好的身影保留在百货公司选美的网站上,继续参加百货公司每周、每月、每季和每年的选美活动,因为这个缘故,百货业真的变成梦想出名女孩的一条星路。
当然既然是选美活动就不光只是穿普通的衣服亮相,要成为每日一后的基本穿着是透视装,当然露胸罩还是露内裤都可以,不过露得多的自然胜算比较大,而获选进入周冠军的还要提供泳装的照片,进入月冠军的则是增加性感睡衣的照片,进入季冠军的参赛者则需提供只穿内衣的照片,各大百货公司都跟婚纱公司合作,有专业的摄影师驻点,提供女顾客额外的服务。
珍珠其实并不是地检署第一位穿着透视装上班的女检察官,因为在这之前已经有她的学妹雅君率先穿起透视装,而随着女性书记官、事务官、检察官、女律师甚至是女法官穿着透视装上班之後,法界开始兴起一股修改刑法公然猥亵条文的运动风潮,背後其实是基於女性争取解放肉体,充分展现个人天赋体态的真实需求。
依照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三号判例之意旨,猥亵系指奸淫(性交)以外有关风化之一切色慾行为,因此,只要是性交以外,任何足以挑起或满足色慾之风化行为均包括在内。
理论上,性交与猥亵二者区别不难,刑法第十条第五项对於性交有立法定义,是指下列侵入行为。
1、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之行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之行为。
而性交以外满足性慾的行为均可称为猥亵,惟法律并无定义性规定,而依实务见解,猥亵指其行为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欲之谓,惟如此之概念於实际案例的判断上往往引起不同见解。
司法实务多依《刑法》公然猥亵罪定义,采认行为须同时符合「意图」、「公然」、及「猥亵行为」,三大要件,才能成立犯罪,换句话说,被告行为愈明显符合上述三要件,触法机率就愈高。
《刑法》公然猥亵罪明定:「意图供人观览,公然为猥亵之行为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