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怎么区分实质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呢。
将可能威胁到世界和平的重大危机比如伊拉克打科威特是否该被扇耳光伊拉克那里需不需要建立“防鸟区”归为实质性问题,对于这类问题,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
而将另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比如开会议程派外机构设置接纳会员国归为程序性问题。对于程序性问题,联合国安理会十五个理事国中任何九个同意就可通过,常任理事国没有否决权。
但是,凡事还就怕这个但是。因为到底是程序问题还是实质问题这个玩意儿现在还真难分出个所以然来。到底往哪边划完全人为。如果那些非常任理事国把什么都往程序性问题上靠,然后非常任理事国联合起来,那岂不是威胁到大流氓的地位了?
请注意,大流氓不是sb。于是就有了双重否决权这个神奇的存在,分分钟玩死挑战者。具体而言,如果某个问题是程序性问题还是实质性问题出现分歧时怎么办?很简单,表决呗
关键是在这个分类表决中,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也就是说。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否决它是程序性问题,它就变成了实质性问题。这是第一重否决。
然后这个问题的讨论就按实质性问题的老路数讨论了,如果该常任反对它的内容,再次行使否决权,那这个问题就被否决掉了。这个就是第二重否决当然某些大国抽风后,也有反用的情况,比如之前的叙利亚问题,明明是实质性问题,但美英硬是把它往程序性问题上靠,想以此绕过兔子和北极熊,但是……你以为双重否决只有你会用么,于是结果大家都知道了。
这样一来,任何问题,都无法逃过常任理事国的手掌心。实质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的漏洞被踏踏实实的补上了。可能有同志要说了,那九个非常任理事国岂不是就是打酱油的,一点儿权力都没有?
呃,话也不是这么说,设置非常任理事国肯定是五大流氓挽节操和贴遮羞布的举措,但是非常任理事国的作用不仅限于此。大流氓们为了显示自己的公平公正,只选择拥有否决权。但是安理会开会不能老是否决吧?总得要通过点决议显示存在和权威吧?
这时候非常任理事国就有用了,安理会的决议必须有九个理事国同意且大流氓没使用否决权才能通过。而且哪怕是五个大流氓一致同意的某项决议,从程序上说非常任理事国也能推翻,这就是所谓非常任理事国的集体否决权了。只要那几家一致反对某项决议,那五大流氓说了也不算。
当然,我们知道,这种情况几乎不可能发生,因为非常任理事国一般都是常任理事国的小弟。五个大哥都同意了,除非他们作死才会反对。而且一般五大流氓集团同意了的事项。又有谁敢不开眼的反对呢?那不是挑衅世界既得利益集团么?
不过也有同志要说了,安理会算个毛啊美帝教训萨达姆的时候,安理会不同意又怎么样?还不是照打不误这充分说明安理会就是个屁只要实力够了,不当常任理事国也一样牛逼
你要这么认为那可真心是错了。美国打伊拉克确实没经过安理会授权,但是安理会其他几家流氓比如说兔子和熊之所以拿美帝没办法,不完全是因为美帝一家独大。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美帝是五大流氓之一,手握否决权。
我们来回顾一下哈,当初美帝原本是准备拿到联合国的授权的。但是安理会并不买账,正是因为无法通过美帝才单干。看上去,这确实不合法,但是联合国却不能谴责美帝。为什么,因为任何谴责美帝的提案在安理会都会被美帝无情的否决掉。所以,兔子和熊最多在道德上攻击美帝不讲规矩,但却在法理上奈何不了美帝分毫。
做一个假设,如果美帝和约翰牛不是安理会的大流氓呢?那恐怕就没那么好过了,至少一个谴责是少不了的。所以安理会大流氓的席位不能保证你的所有意图都能通过联合国得以实施,但是却一定能保证在联合国的框架下没有任何势力能合理合法的攻击你。看不顺眼的提案否定掉就好了。
更何况从上述案例中还能推导出安理会大流氓的两项隐蔽的权力第一,常任理事国是除安理会外唯一有权发动或授权盟国发动合法战争的实体。因为安理会无法宣布这种战争非法,也无法阻止这种战争美帝打伊拉克,北约空袭南联盟就是最好的例子
第二,常任理事国有招小弟权。常任理事国可以通过否决权保护小弟免受国际法的攻击。说白了,就是小弟负责当打手,大哥负责否决不利提案。
于是代理人战争出现了。譬如中东战争两伊战争以及现在的沙特打击胡塞武装就是这样,背后是美苏和美俄博弈,指责谁非法都会被否决,于是就出现了大家看到的没人管局面。
当然。当小弟的也要明白,大哥可以保你,但是你的对象不能是另一个大流氓,因为他可以用拳头告诉你谁更合法于是格鲁吉亚被刷卡的悲剧大家都看到了。
说了这么多。除了让同志们都了解一下当大流氓的好处之外,最重要的还是抛砖引玉,重点还是要谈《联合国宪章》的牛逼,因为大流氓当常任理事国的权力就是这个宪章决定的
在这份宪章中,大流氓做了三件事,:一是把自己的名字直接写进宪章。你们可以在宪章中看见兔鹰熊牛高奴鸡的名字。二是没有给别的国家留下成为大流氓的途径,宪章里没有关于如何增加常任理事国的规定。第三,在修改《联合国宪章》上大流氓拥有否定权。
前面两条就不用说了,最牛逼的就是第三条。按照普通民主国家修改宪法的程序,一般也就是绝大多数议员或代表通过也就通过了。
但是《联合国宪章》的修改方法跟上面完全不同,先看看联合国宪章关于修改宪章的规定:
第108条。本宪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
第109条。联合国会员国,为检讨本宪章,得以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经安全理事会任何九理事国之表决,确定日期及地点举行全体会议。联合国每一会员国在全体会议中应有一个投票权。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表决所建议对于宪章之任何更改,应经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发生效力。
请同志们一定要仔细的看这两条,因为这两条规定真心是天坑,或者说这亮条规定纯属于用来调戏那些准备成为大流氓的小流氓的。这么说吧,其实上面两条中所说的什么三分之二会员国,什么任何个九个理事国,这些大家统统都当做修饰语好了,完全可以忽略不计。真正的重点只有一个,那就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未完待续。
ps:鞠躬感谢深海中潜水艇和尤文图斯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