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个月;
从上述的法律条文来看,陈某的刑期应该大致知道了。应该计算到七年以上的这个档上。
适用缓刑,那就更不合适了。关于缓刑的条件。《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即便陈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难道一条人命,加上几项违法之处,还不能足以抵消了吗?不知道为什么法院只向下算,不向上算呢?好像判决很偏向宝马车主呀。
那么接下来可以看三例类似案件的判决。
2010年5月8日晚,陈家在醉酒后驾驶英菲尼迪小车肇事,造成两死两伤(1重伤)的后果。2011年陈家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
2010年,10月16日晚,李刚的儿子,类似情节,或者犯罪情节更轻些,判决有期徒刑6年。
2011年5月9日晚间,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驾与前车追尾,造成四车连撞,4人轻伤。撞到醉驾入刑“枪口”上的高晓松被判拘役六个月。
这三个案子,结果与陈某的案子相比,真可谓严呀,但就情节来看,此三例并没有陈某严重多少,或者比陈某的案要轻些。就高晓松案吧,四人轻伤,自首,认罪,积极赔偿,并没有得到“法外施恩”,但为什么陈某的案子竟能有这样让人大跌眼睛,断出如此的刑期。不免让人匪夷所思呀。
最后不得不感慨,当下,很多都是在病态的运行。有的甚至病入膏肓了。人有病可以医,制度有病,那就很难短时间去根除了!
屈原要活在当下,不知道要死几回了!呜呼,哀哉!